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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的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2-15 12:43:33

1、学校的章程的正文表述可分为哪些?

什么是学校章程
1.学校章程的涵义及内容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版就办学宗旨、内部管权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一般说来,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办学宗旨、主要任务、教育教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咨询机构、反馈机构等)、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关于其内容,我国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2、办学校章程怎么写,最好是写一个范文

XXX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下简称本校)------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称为XXX培训中心、XXX培训学校,如天津市南开区XXX艺术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 学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举办者或出资人、是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校设立的目的,培养目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南开区民政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住所(详细地址:如天津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少儿教育等,服务项目、种类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对象:
(二)办学范围: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层次:
(五)办学规模:
(六)×××××× :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本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经费,审核本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制订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X X X X X X X。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有效。但董事会论讨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因各种原因,理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须责成专人做好董事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时)(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首任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本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拟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四)***************************
第二十一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校的董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视学校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举办者或出资人、出资金额、来源、性质)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写明学费及其他具体费用)
(四)捐赠;(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校经费支出的项目、比例(须具体写明)第二十五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校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一条 本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须的费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举办者变更等事宜中,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
2、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5、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 关于合理回报
第三十七条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校举办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由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召开董事会议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并公示后,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第四十条 本校完成办学宗旨、目标或因经费、办学条件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举办者提出申请,董事会表决通过,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四十一条 本校因其他原因终止前,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处理善后事宜,办理注销手续。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本校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意向,经本校董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报经审批机关备案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予以备案核准之日起生效。

XX民办学校董事会

年 月 日

供参考。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学校认为应当制定或减少的条款,可依据法律法规增删。

3、什么是学校章程

什么是学校章程复
1.学校章程的涵义及制内容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一般说来,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办学宗旨、主要任务、教育教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咨询机构、反馈机构等)、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关于其内容,我国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4、如何制定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主要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版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权全面规范而形成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管理、自律及政府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一般说来,学校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办学宗旨、主要任务、教育教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咨询机构、反馈机构等)、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举办者及其权利义务、章程的修改程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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